论烟草成品制售假刑事案子的罪名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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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烟草 张振华 更新日期:2005-6-13 雪茄123 专稿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金额标准 依据刑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到达五
作者:广东烟草 张振华 更新日期:2005-6-13
雪茄123专稿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金额标准
依据刑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到达五万元以上的行动构成违法。可是,各地在查办案子时,因为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子中能够查到的仅仅是伪劣产品自身,而难以乃至底子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致使很多案子无法以刑事案子立案侦查,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违法的销售金额问题
关于销售金额,《解说》第二条榜首款作了清晰规定,即“刑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悉数违法收入,不应该扣减成本及各种费用,包含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动人出售伪劣产品后现已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动人现已出售伪劣产品依照合同或许约好即将得到的违法收入。《座谈会纪要》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二)关于伪劣卷烟没有销售时的金额标准问题
为妥善、有效处理司法实习的迷惑,《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没有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咱们了解,这么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榜首,社会危害性方面。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产品的意图,即是为了销售。现已生产和购买后预备销售的行动,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假如对这类行动中情节严重的景象也不科罪处分,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的人躲避法令追查。第二,刑法理论方面。依据关于既遂、未遂标准的刑法理论,既遂是指行动人施行了刑法规定的悉数构成要件的行动;未遂是指行动人现已着手施行违法,但因为行动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施行结束刑法规定的悉数构成要件。据此,生产、购买伪劣产品,没有来得及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榜首百 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行动,应确定为归于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未遂状况,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未遂)科罪处分。第三,法令规定方面。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这一罪名,假如机械地以销售金额确定是不是构成违法,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毫无意义。假如对没有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查, 明显与立法原意不符,也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展开。选用货值金额能够处理打假斗争实习中存在的难点。此外,2000年7月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进行罚款处分的规定中,也选用了“货值金额”的提法。第四,法令适用方面。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起伏,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因而,《解说》这么规定有利于司法部门依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详细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起伏。
(三)关于货值金额的核算办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核算。《解说》第二条第三款据此作了规定。至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当依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控办法》(计办[1997]808号)的规定,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定。《座谈会纪要》关于无法核算货殖金额问题,作了扩充性的规定:生产伪劣烟草成品没有销售,无法核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关于当下日益严重的不合法组装、销售烟机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不合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动,依照刑法榜首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四、关于放纵制售伪劣烟草成品违法行动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罪。咱们了解,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罪主要发生在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而该罪的榜首个量刑起伏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这么便于司法实习操作。同时,《解说》也考虑到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拟定的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作为“情节严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之一。
关于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主体问题,有人认为,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对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而行政机关没有查办违法的责任,所以,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主体,不能是行政机关。咱们了解,工商行政管控机关、质量技术监督管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归于法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动负有查办、追查责任的机关,并且,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行动办法看,也只要这些机关才干变成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追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的,可依照徇私枉法罪科罪处分。
五、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在全国很多地方现已呈现规模化、集团化、地域化的特征,制假村、制假协会等早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对此,契合违法集团特征的,要依法确定为违法集团。可是,各地在查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时,关于虽不直接参与制假,但明知别人制假仍为别人提供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实、许可证件,或许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等便当条件,或许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人员,通常感到无法定性处理。咱们了解,该些行动人片面上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人具有一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成心,客观上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人提供了便当,该种提供便当的行动归于一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一部分,所以,对此完全能够确定为事前通谋型的一起违法。《解说》、《座谈会纪要》亦作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幻想竞合
幻想竞合是指行动人施行一个违法行动,其违法结果损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冒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幻想竞合是一种与别的违法形状有明显差异的违法形状。幻想竞合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践的数罪有所差异。幻想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差异在于它实践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冒犯了数个罪名。烟草成品制售假活动可能同时构成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或许构成不合法经营罪的问题。
(一)可能同时构成侵略知识产权罪的景象
生产、销售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构成违法的行动,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又侵略了别人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对此,依据刑法理论关于幻想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原则,应依照处分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
(二)可能同时构成不合法经营罪的景象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成品等产品构成违法的行动,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同时,因为烟草成品归于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又构成不合法经营罪。对此,依据刑法理论关于幻想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原则,应依照详细违法行动可能判处的详细惩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惩罚的违法科罪处分。
从底子上讲,消除假冒伪劣烟草成品的众多,必需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进公正竞争次序的构成。可是,关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动,除了通过经济机制和体制的完善,通过工商行政管控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力展开综合管理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通过强有力的惩罚办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动。充沛注重以惩罚手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榜首,惩罚作为“打假治劣”措施中最为严峻的措施,尽管具有弥补性,但它是别的措施不可或缺的刚强后台;第二,惩罚具有别的措施无法比拟的特别防止和通常防止效果。进一步加大“打假治劣”力度,加强惩罚在“打假治劣”中的效果,特别是对那些通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暴富起来的违法分子予以严惩,已变成当下司法、法律的燃眉之急。因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实行行政处分的责任外,要加强和谐政府、司法部门的力度,用惩罚的手法对卷烟制售假分子予以沉重打击。
雪茄123专稿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金额标准
依据刑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到达五万元以上的行动构成违法。可是,各地在查办案子时,因为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子中能够查到的仅仅是伪劣产品自身,而难以乃至底子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致使很多案子无法以刑事案子立案侦查,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违法的销售金额问题
关于销售金额,《解说》第二条榜首款作了清晰规定,即“刑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悉数违法收入,不应该扣减成本及各种费用,包含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动人出售伪劣产品后现已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动人现已出售伪劣产品依照合同或许约好即将得到的违法收入。《座谈会纪要》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二)关于伪劣卷烟没有销售时的金额标准问题
为妥善、有效处理司法实习的迷惑,《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没有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咱们了解,这么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榜首,社会危害性方面。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产品的意图,即是为了销售。现已生产和购买后预备销售的行动,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假如对这类行动中情节严重的景象也不科罪处分,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的人躲避法令追查。第二,刑法理论方面。依据关于既遂、未遂标准的刑法理论,既遂是指行动人施行了刑法规定的悉数构成要件的行动;未遂是指行动人现已着手施行违法,但因为行动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施行结束刑法规定的悉数构成要件。据此,生产、购买伪劣产品,没有来得及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榜首百 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行动,应确定为归于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未遂状况,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未遂)科罪处分。第三,法令规定方面。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这一罪名,假如机械地以销售金额确定是不是构成违法,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毫无意义。假如对没有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查, 明显与立法原意不符,也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展开。选用货值金额能够处理打假斗争实习中存在的难点。此外,2000年7月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进行罚款处分的规定中,也选用了“货值金额”的提法。第四,法令适用方面。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起伏,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因而,《解说》这么规定有利于司法部门依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详细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起伏。
(三)关于货值金额的核算办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核算。《解说》第二条第三款据此作了规定。至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当依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控办法》(计办[1997]808号)的规定,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定。《座谈会纪要》关于无法核算货殖金额问题,作了扩充性的规定:生产伪劣烟草成品没有销售,无法核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关于当下日益严重的不合法组装、销售烟机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不合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动,依照刑法榜首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四、关于放纵制售伪劣烟草成品违法行动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罪。咱们了解,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罪主要发生在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而该罪的榜首个量刑起伏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这么便于司法实习操作。同时,《解说》也考虑到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拟定的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作为“情节严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之一。
关于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主体问题,有人认为,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对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而行政机关没有查办违法的责任,所以,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主体,不能是行政机关。咱们了解,工商行政管控机关、质量技术监督管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归于法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动负有查办、追查责任的机关,并且,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行动办法看,也只要这些机关才干变成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追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动的,可依照徇私枉法罪科罪处分。
五、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在全国很多地方现已呈现规模化、集团化、地域化的特征,制假村、制假协会等早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对此,契合违法集团特征的,要依法确定为违法集团。可是,各地在查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时,关于虽不直接参与制假,但明知别人制假仍为别人提供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实、许可证件,或许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等便当条件,或许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人员,通常感到无法定性处理。咱们了解,该些行动人片面上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人具有一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成心,客观上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人提供了便当,该种提供便当的行动归于一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一部分,所以,对此完全能够确定为事前通谋型的一起违法。《解说》、《座谈会纪要》亦作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幻想竞合
幻想竞合是指行动人施行一个违法行动,其违法结果损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冒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幻想竞合是一种与别的违法形状有明显差异的违法形状。幻想竞合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践的数罪有所差异。幻想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差异在于它实践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冒犯了数个罪名。烟草成品制售假活动可能同时构成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或许构成不合法经营罪的问题。
(一)可能同时构成侵略知识产权罪的景象
生产、销售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构成违法的行动,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又侵略了别人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对此,依据刑法理论关于幻想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原则,应依照处分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
(二)可能同时构成不合法经营罪的景象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成品等产品构成违法的行动,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同时,因为烟草成品归于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又构成不合法经营罪。对此,依据刑法理论关于幻想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原则,应依照详细违法行动可能判处的详细惩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惩罚的违法科罪处分。
从底子上讲,消除假冒伪劣烟草成品的众多,必需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进公正竞争次序的构成。可是,关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动,除了通过经济机制和体制的完善,通过工商行政管控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力展开综合管理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通过强有力的惩罚办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动。充沛注重以惩罚手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榜首,惩罚作为“打假治劣”措施中最为严峻的措施,尽管具有弥补性,但它是别的措施不可或缺的刚强后台;第二,惩罚具有别的措施无法比拟的特别防止和通常防止效果。进一步加大“打假治劣”力度,加强惩罚在“打假治劣”中的效果,特别是对那些通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暴富起来的违法分子予以严惩,已变成当下司法、法律的燃眉之急。因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实行行政处分的责任外,要加强和谐政府、司法部门的力度,用惩罚的手法对卷烟制售假分子予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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