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1-6-29 我国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如果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活动,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追究如下法律责任: (一)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再次是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后是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其法律责任除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外,其他处罚措施同无证生产烟草制品一样。 (责任编辑:zhangqi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