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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998-8-10 
	  (1993年2月15日 国烟专[1993]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及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1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zhangqian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