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998-8-10
(1992年11月2日 国烟专[1992]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
二、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
三、烟草公司委托的批发单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业务,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货和供货。
四、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下卷烟批发单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传统市场跨区供货。
五、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就地就近原则,选择一个或几个批发点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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