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1-6-18
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经审批发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机关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有人都发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变更。如果许可的内容确实需要变更或需要注销时,必须按照申请办证的审批程序,向原核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因合并、分立、转产等原因,需要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经批准歇业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上述企业停产或停业1年以上,视同歇业,按歇业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姓名、住址、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的情况,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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