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00年8月15日 (1985年5月6日) 为更好地开展烟草专卖工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烟草专卖管理收入是用于烟草专卖的专项收入,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二、烟草专卖管理收入的来源是收取的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规费,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按规定的发放权限及(84)国烟专发0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负责征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烟草专卖管理收入采取“以收低支,先收后支,定期清算,结余上交”的管理办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每五年为一结算期,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总局)与财政部统一结算。1984年1月1日以前的烟草专卖管理收入结余,计入1984—1988结算期内,不再另行结算。 四、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规费收入的20%(不包括总局征收部分),由总局集中使用,各省级专卖局按期将应上交部分汇缴总局,不得拖欠或隐瞒不报。 上交方式:各省级专卖局每半年汇集省内本期全部应交款项,上交总局。 上交时间:本年度七月三十日前与次年一月三十日前汇交完毕。 汇寄地点: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市人民银行南樱桃园分理处 账号:5001—23 五、留归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卖管理收入,只能用于烟草专卖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其开支范围,按(84)国烟专发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级专卖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本地区各级专卖局交留办法。 六、各省级专卖局应按规定表式汇总填报本地区烟草专卖财务报表,并负责规定本地区各级专卖局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省级专卖局报送报表的时间与上交款项的时间相同。 (责任编辑:zhangqi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