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999-8-21
(1991年12月19日 国烟专[1991]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1992年2月1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变更,现将变更内容通知如下:
1原国家局“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原国家局准运证专用的“特”字改为“准”字。
3原证的部分内容将做适当变更(见附件)。
4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5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1992年1月31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zhangqi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