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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调”、“进”、“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

时间:2015-10-16 14:05来源:未知 作者:zhangqiang 点击:
更新时间:1999年8月19日 (1992年2月18日 国烟专[1992]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
 
更新时间:1999年8月19日
  (1992年2月18日 国烟专[1992]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1992年4月1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了变更。为做好新证启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变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各省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不再使用。统一改用“运”字,号码前冠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如(鲁)烟专运字No37××××、(粤)烟专运字No 44××××××××等。新准运证按附件一规格、样式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三、新准运证的编号仍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码(新省码的编排见附件二),后六位数字为准运证编码。
  四、准运专用图章的规格、样式不做变更。
  五、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六、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1992年3月31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七、国家局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已先行变更
 
  附件二:
  省内新编码
  北京:11       天 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 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 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 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 西:45       四川:51
  贵州:52       云 南:53       西藏:54
  重庆:55       陕 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 夏:64       新疆:65
(责任编辑:zhang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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