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999年8月19日
(1992年2月18日 国烟专[1992]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1992年4月1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了变更。为做好新证启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变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各省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不再使用。统一改用“运”字,号码前冠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如(鲁)烟专运字No37××××、(粤)烟专运字No 44××××××××等。新准运证按附件一规格、样式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三、新准运证的编号仍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码(新省码的编排见附件二),后六位数字为准运证编码。
四、准运专用图章的规格、样式不做变更。
五、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六、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1992年3月31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七、国家局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已先行变更
附件二:
省内新编码
北京:11 天 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 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 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 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 西:45 四川:51
贵州:52 云 南:53 西藏:54
重庆:55 陕 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 夏:64 新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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