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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1998年度生产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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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行业工作指导思想,促进烟草企业的扭亏增盈,提高烟草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证行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更新日期:200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行业工作指导思想,促进烟草企业的扭亏增盈,提高烟草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证行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对各省级局(公司)1998年度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的考核及奖励。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考核及其奖励以国家局(总公司)给各省级局(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的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对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实行百分制,对经济效益水平评价实行打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 考核标准按以下口径执行: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均须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全部摊入成本。不允许有新的潜亏挂帐。
  2、卷烟工业企业从当年实现利润中消化以前年度的亏损挂账部分,可视同当年实现利润。
  3、卷烟工业企业从当年实现利润中加快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仅指折旧期不足国家低限规定14年的超提部分),可视同当年实现利润。新上项目必须在如下期限内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制丝线必须在投产后三个月以内;卷烟包设备必须在投产后一个月以内。
  4、对各种非正常生产经营增利因素,如国家政策规定外退、减税和各种补贴等,在考核时要从实现利润中相应剔除(以下简称"剔除")。
  5、其它有关指标均按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统计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
  6、所有关财务指标的考核均以当年和上年的终决算数为准,按同比口径考核(以下简称"同比")。
  第六条 卷烟限产压库的考核范围(即全年卷烟产量年末卷烟工商库存)包括辖区内所有计划内烟厂(含地方烟厂)。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每季度要按时、按要求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季报表"和"扭亏增盈工作简要总结"等书面情况。
  第八条 国家局(总公司)扭亏增盈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省级局(公司)生产经营责任目标中各项指标的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总评。
  第九条 对各单位的经营成果,均需通过国家局(总公司)指定机构审查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省级局(公司)鼓奖励。
  1、全面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的。
  2、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经引年度"同比"增利(含减亏额)50元以上。
  第十一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三等奖。
  1、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得分在90分以上(人含90分)。
  2、所属卷烟工业总体上("剔除")已实现扭亏为盈。
  3、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剔除")比上年有所增加。对于增加内销卷烟产量计划的省份,其实现工业利润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产量计划的增长幅度。
  4、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且不低于上年水平。或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比上年度"同比"增利50元以上 。
  5、全省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国家局按《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现阶段工作验收标准》验收中合格。
  第十二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二等奖。
  1、必须同时达到第十一条第2、3、5款规定的各项条件。
  2、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得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
  3、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00分以上且不低于上年水平,或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比上年度"同比"增利70元以上。
  第十三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一等奖。
  1、必须同时达到第十一条第2、3、5款规定的各项条件。
  2、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得分为满分。
  3、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20分以上,且每项指标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标准值分数,总得分不低于上年水平。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卷烟限产压库促销调度指令和国家局销卷烟季度生产计划,盲目生产而造成全省内销卷烟产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季度超计划进度生产在5%以,并相应超季末库存控制指标的,年终兑现奖励时可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经核定到下年度4月末仍未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80%(指1998年1月到1999年4月已交数占1998年全年应交数的百分比)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如果到下年度6月末仍没有全面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的,则取消奖励金。
  第十六条 经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在年终兑现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外,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全省所属工商企业年内发生累计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含两人)的伤亡责任事故。
  2、全年全省卷烟产量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内销卷烟生产计划,或年末卷烟工商库存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超产实情的。
  3、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其成员中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案件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所属系统内单位中发生违反专卖管理规定案件的,按《全国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国家专[1998]第30号)办理。
  4、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经济案件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的。
  5、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考核,发生《烟草行业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国烟党[1997]第58号)中所指情况的,按《烟草行业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办理。
  以上第2项的考核其追溯期为两年;第3、4项的考核,以案件结案结论及其时间为准。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十七条 对符合"鼓励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五千元。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三等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一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二等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三万元。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一等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五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以按规定提取奖励金,安排好领导班子副职的奖励。副职的奖励水平可按正职的的70%左右或额度,并按贡献大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同时获得两个及其以上渠道奖励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从高得奖。
  第二十三条 烟草行业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工资资金总额。发放奖金不能搞平均主义。严禁滥发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局(公司)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及奖励办法,并报国家局(总公司)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局(总公司)扭亏增盈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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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1998年度生产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

未知2015-10-16 16:27阅读:

更新日期:200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行业工作指导思想,促进烟草企业的扭亏增盈,提高烟草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证行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更新日期:200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行业工作指导思想,促进烟草企业的扭亏增盈,提高烟草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证行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对各省级局(公司)1998年度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的考核及奖励。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考核及其奖励以国家局(总公司)给各省级局(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的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对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实行百分制,对经济效益水平评价实行打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 考核标准按以下口径执行: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均须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全部摊入成本。不允许有新的潜亏挂帐。
  2、卷烟工业企业从当年实现利润中消化以前年度的亏损挂账部分,可视同当年实现利润。
  3、卷烟工业企业从当年实现利润中加快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仅指折旧期不足国家低限规定14年的超提部分),可视同当年实现利润。新上项目必须在如下期限内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制丝线必须在投产后三个月以内;卷烟包设备必须在投产后一个月以内。
  4、对各种非正常生产经营增利因素,如国家政策规定外退、减税和各种补贴等,在考核时要从实现利润中相应剔除(以下简称"剔除")。
  5、其它有关指标均按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统计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
  6、所有关财务指标的考核均以当年和上年的终决算数为准,按同比口径考核(以下简称"同比")。
  第六条 卷烟限产压库的考核范围(即全年卷烟产量年末卷烟工商库存)包括辖区内所有计划内烟厂(含地方烟厂)。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每季度要按时、按要求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季报表"和"扭亏增盈工作简要总结"等书面情况。
  第八条 国家局(总公司)扭亏增盈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省级局(公司)生产经营责任目标中各项指标的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总评。
  第九条 对各单位的经营成果,均需通过国家局(总公司)指定机构审查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省级局(公司)鼓奖励。
  1、全面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的。
  2、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经引年度"同比"增利(含减亏额)50元以上。
  第十一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三等奖。
  1、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得分在90分以上(人含90分)。
  2、所属卷烟工业总体上("剔除")已实现扭亏为盈。
  3、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剔除")比上年有所增加。对于增加内销卷烟产量计划的省份,其实现工业利润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产量计划的增长幅度。
  4、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且不低于上年水平。或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比上年度"同比"增利50元以上 。
  5、全省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国家局按《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现阶段工作验收标准》验收中合格。
  第十二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二等奖。
  1、必须同时达到第十一条第2、3、5款规定的各项条件。
  2、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得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
  3、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00分以上且不低于上年水平,或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比上年度"同比"增利70元以上。
  第十三条 经核定在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一等奖。
  1、必须同时达到第十一条第2、3、5款规定的各项条件。
  2、完成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得分为满分。
  3、全年全省所属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20分以上,且每项指标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标准值分数,总得分不低于上年水平。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卷烟限产压库促销调度指令和国家局销卷烟季度生产计划,盲目生产而造成全省内销卷烟产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季度超计划进度生产在5%以,并相应超季末库存控制指标的,年终兑现奖励时可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经核定到下年度4月末仍未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80%(指1998年1月到1999年4月已交数占1998年全年应交数的百分比)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如果到下年度6月末仍没有全面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的,则取消奖励金。
  第十六条 经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在年终兑现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外,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全省所属工商企业年内发生累计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含两人)的伤亡责任事故。
  2、全年全省卷烟产量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内销卷烟生产计划,或年末卷烟工商库存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超产实情的。
  3、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其成员中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案件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所属系统内单位中发生违反专卖管理规定案件的,按《全国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国家专[1998]第30号)办理。
  4、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经济案件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的。
  5、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考核,发生《烟草行业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国烟党[1997]第58号)中所指情况的,按《烟草行业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办理。
  以上第2项的考核其追溯期为两年;第3、4项的考核,以案件结案结论及其时间为准。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十七条 对符合"鼓励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五千元。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三等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一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二等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三万元。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一等奖"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给予该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奖励金五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以按规定提取奖励金,安排好领导班子副职的奖励。副职的奖励水平可按正职的的70%左右或额度,并按贡献大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同时获得两个及其以上渠道奖励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从高得奖。
  第二十三条 烟草行业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工资资金总额。发放奖金不能搞平均主义。严禁滥发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局(公司)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及奖励办法,并报国家局(总公司)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局(总公司)扭亏增盈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