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烟物资公司关于印发《烟草物资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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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0-1-26 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为了明确各级烟草物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经营范围,规范管理和经营,特制订《烟草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更新日期:2000-1-26
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为了明确各级烟草物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经营范围,规范管理和经营,特制订《烟草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附件:《烟草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烟草物质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明确各级烟草物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经营范围,规范管理和经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物资部门。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照本办法制订自己的管理、经营办法,并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物资包括《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专卖品材料,滤棒成型纸、水松纸、铝箔纸、小盒包装用纸、条包装用纸、烟用包装透明材料、烟用香料香精、滤棒成型助剂、拉线等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标印刷经营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卖品卷烟材料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定点管理,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烟草物资部门要贯彻"服务第一、强化管理、依法经营、规范市场"的指导思想,为生产企业服务,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地区和部门封锁。
第二章 烟草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在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分开的过滤期内,承担一定的行业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烟草专卖法规,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局的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烟草物资经营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会同有关部分编制烟草物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国家局有关部门对专卖品卷烟材料进行专卖管理工作;协同国家局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定点资格。
3、会同国家局有关部门审查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
4、确定需要定点管理的非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范围,并负责审定定点生产企业。
5、负责烟草行业物资供应管理,指导省级物资部门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制订烟草物资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和管理烟草物资的全国订货工作,对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订货交易合同实行鉴章管理。
8、组织烟草物资的合理调配;根据烟草行业发展需要,建立烟草物资经营网点。
9、监督检查各级烟草物资部门有关烟草物资作价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10、组织重要烟草物资的开发研究,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国性的烟草物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11、负责全国烟草物资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省级物资部门的管理职能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物资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烟草物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业务上接受上级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3、负责辖区内烟草物资的管理,指导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部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
4、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专卖品的专卖专营情况,负责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专卖专营管理。
5、负责本辖区定点烟草物资生产企业的初审、推荐,并配合国家局有关职能部门难收定点。
6、依据国家局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定点烟草物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7、配合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订货交易活动。参与培育全国统一的烟草物资市场。
8、负责组织辖区内烟草物资的合理调配,督促卷烟生产企业搞好烟草物资的节约降耗。
9、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辖区的物资统计信息,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物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部门的管理职权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业务上接受上级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3、依据企业生产计划编制烟草物资采购计划。
4、执行烟草物资采购供应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实施烟草物资定额管理制度。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草物资节约降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烟草物资统计信息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章 烟草物资的经营
第九条 各级烟草物资部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9号令)
第十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经营以下烟草物资:
1、专卖品卷烟材料及其他重要烟用物资。
2、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经营其他烟草物资。
3、统一组织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进出口。
第十一条 省级物资部门可经营以下烟草物资:
1、专卖品卷烟材料。
2、依据实际情况,经营其他专卖品卷烟材料。
3、经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授权组织烟草物资的进出口。省级公司经营的烟草物资应开列清单,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部门只能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用物资的采购。
1、专卖品卷烟材料必须从国家局核定的企业购进。
2、实行定点管理的非专卖品卷烟材料,必须从定点企业购进。
3、其他烟草物资应当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购进。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物资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上级物资部门应自觉接受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物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烟草物资经营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向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反映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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