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
阅读:次
更新日期:1999-8-10 (国烟法〔1996〕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地区、
更新日期:1999-8-10
(国烟法〔1996〕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科技工作,加速行业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年度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研制计划,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重点开发与推广应用计划等。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技计划是烟草行业科技工作的依据,是全行业综合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科技计划。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含直属大专院校)科技部门管理本省级局、本单位的科技计划。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编制科技计划的指导方针是:依靠科学技术,促进行业发展,系统配套,突出重点,明确目标,讲究时效。
第六条 编制科技计划的原则:
1.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2.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加强宏观控制和协调统一。
3.统筹安排,合理配备科技经费和科技手段,集中多方力量解决对行业具有普遍意义并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七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编制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发展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2.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编制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3.国家、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4.国家、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产业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第八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编制国家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
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含直属大专院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及国家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的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并报国家局。
第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实施五年科技计划的最后一年,检查五年科技计划完成情况,并根据第七条规定,组织编制下个五年科技计划。
第十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方针、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制定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的年度科技计划,报国家局批准。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程序:
1.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根据国家局下达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
2.申报项目单位应提出立项报告、查新报告并填写《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一)一式三份,报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审议。国家局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直接申报。
3.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中试项目和推广项目要另附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4.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并填写《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开发项目建议计划汇总表》(附件二),连同每个项目的《申报书》文本(含立项报告、查新报告)及软盘一式二份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可行性论证的批复意见,属于多部门、跨行业项目,可由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附件三)一式三份。论证时,要恪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市场需求预测,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盲目发展,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局和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的科技计划,经国家局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议,编制烟草行业年度科技计划,并分期分批下达。
第三章 科技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级科技部门应认真执行,为计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中的项目,均实行合同制管理。签定合同程序如下: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根据国家局下达的科技计划 (含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意见)对项目进行落实,自科技计划下达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附件四)一式六份,软盘一式二份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如超过期限,不申请延长的取消项目计划。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各级科技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科技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填写上一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表》(附件五),软盘各一式二份,并附该项目技术总结报告、经费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下达后或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修改、撤销科技项目计划或部分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修订(撤销)计划申报书》一式三份,经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审定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内的项目经费由国家局补助经费、省级局补助经费、承担单位自筹及科技贷款四部分组成。国家局补助经费包括拨款和贷款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局补助经费的拨款部分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1.对技术难度大,无明显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较大,密切关系烟草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开发及攻关项目、应用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和部分软科学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2.对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和产品开发项目,实行部分拨款或全额拨款部分偿还。
3.对于虽然技术难度较大,但很快能形成批量生产,社会需求量大,经济效益高的技术开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和产品开发项目,实行全部偿还并利润分成。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偿还期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商定后,在科技专项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二条 科技年度计划中的项目的结题可采取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会议鉴定、验收总结和撤销等几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资料。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局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并将未使用完的经费全部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研制项目必须经国家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投产,鉴定证书作为国家局有关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成果的管理、奖励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并公布科技成果信息。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和申请专利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评定科技进步奖。各级科技部门组织做好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情况,编制推广计划。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在国家局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对应用成果进行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阅读:次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雪茄123立场。
本文系雪茄123编辑源自网络整理 & 翻译,只为服务茄友,转载注明出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雪茄123立场。
本文系雪茄123编辑源自网络整理 & 翻译,只为服务茄友,转载注明出处。
推荐内容RECOMMEND
热点内容HOT NEWS
请关注雪茄123微信
2015世界雪茄排名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