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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专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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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9 (1991年6月3日 国烟专〔1991〕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各丙纤丝束厂及滤嘴加工厂: 烟用聚丙烯丝束新技术

更新日期:1999-8-9
  (1991年6月3日 国烟专〔1991〕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各丙纤丝束厂及滤嘴加工厂:

  烟用聚丙烯丝束新技术开发成果转为生产力后,已进入大批量生产应用阶段,对缓和烟用滤嘴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起了重要作用。当前,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有计划地发展是开发应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发现有些地方生产企业不顾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擅自办厂生产烟用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定点生产企业有的也出现扩大生产能力,盲目超产,进行倾销。同时,有的滤嘴材料厂、卷烟厂不顾统一管理分配的规定,随意从非专卖定点的厂家进货,这种违反国家专卖政策的行为,威协着人身健康,严重地冲击了计划生产、计划分配,扰乱了烟用滤嘴材料市场秩序,必须立即停止。

  为加强对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的专卖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烟用新型滤嘴材料,制止盲目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生产、分配,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烟用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是国家专卖管理品,其生产经营审批权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不能只从本地区局部利益出发,擅自批准生产和经营。各级烟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销”,保证专卖定点生产企业的合法生产,维护烟用新型滤嘴材料的正常使用和信誉。

  二、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和销售。

  三、各级烟草物资经营部门及滤嘴材料厂、卷烟厂,一律不准从非专卖定点生产厂购买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已购进的不准使用,货款不得结算,就地查封,逐级上报,听候国家烟草专卖局处理。今后如发现类似情况视为违纪行为,要追究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定点生产聚丙烯丝束厂的管理。各生产厂要坚持以销定产的原则,计划生产,计划分配,不得随意超产。各级烟草物资经营部门和滤嘴材料厂、卷烟厂要严格按总公司与生产厂签定的《质量协议》、《销售协议》规定验收,质量不合格和违反销售协议规定的,一律不准接收。对质量差、出棒率低的要及时反馈信息,限期改进,否则不予收购。

  五、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对烟草物资部门、滤嘴材料厂、卷烟厂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制度,堵塞漏洞。各级烟草物资部门、滤嘴材料厂和卷烟厂要认真执行国烟科(1988)第56号《关于烟用新型滤嘴材料及滤嘴棒暂行管理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分配,凭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运输,发现无证运输的要按《准运证管理办法》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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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专卖管理的通知

未知2015-10-16 13:53阅读:

更新日期:1999-8-9 (1991年6月3日 国烟专〔1991〕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各丙纤丝束厂及滤嘴加工厂: 烟用聚丙烯丝束新技术

更新日期:1999-8-9
  (1991年6月3日 国烟专〔1991〕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各丙纤丝束厂及滤嘴加工厂:

  烟用聚丙烯丝束新技术开发成果转为生产力后,已进入大批量生产应用阶段,对缓和烟用滤嘴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起了重要作用。当前,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有计划地发展是开发应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发现有些地方生产企业不顾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擅自办厂生产烟用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定点生产企业有的也出现扩大生产能力,盲目超产,进行倾销。同时,有的滤嘴材料厂、卷烟厂不顾统一管理分配的规定,随意从非专卖定点的厂家进货,这种违反国家专卖政策的行为,威协着人身健康,严重地冲击了计划生产、计划分配,扰乱了烟用滤嘴材料市场秩序,必须立即停止。

  为加强对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的专卖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烟用新型滤嘴材料,制止盲目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生产、分配,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烟用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是国家专卖管理品,其生产经营审批权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不能只从本地区局部利益出发,擅自批准生产和经营。各级烟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销”,保证专卖定点生产企业的合法生产,维护烟用新型滤嘴材料的正常使用和信誉。

  二、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和销售。

  三、各级烟草物资经营部门及滤嘴材料厂、卷烟厂,一律不准从非专卖定点生产厂购买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已购进的不准使用,货款不得结算,就地查封,逐级上报,听候国家烟草专卖局处理。今后如发现类似情况视为违纪行为,要追究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定点生产聚丙烯丝束厂的管理。各生产厂要坚持以销定产的原则,计划生产,计划分配,不得随意超产。各级烟草物资经营部门和滤嘴材料厂、卷烟厂要严格按总公司与生产厂签定的《质量协议》、《销售协议》规定验收,质量不合格和违反销售协议规定的,一律不准接收。对质量差、出棒率低的要及时反馈信息,限期改进,否则不予收购。

  五、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对烟草物资部门、滤嘴材料厂、卷烟厂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制度,堵塞漏洞。各级烟草物资部门、滤嘴材料厂和卷烟厂要认真执行国烟科(1988)第56号《关于烟用新型滤嘴材料及滤嘴棒暂行管理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分配,凭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运输,发现无证运输的要按《准运证管理办法》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