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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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18 (国烟法〔1996〕第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
更新日期:1999-8-18
(国烟法〔1996〕第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简化、协调、服务”的方针,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国产烟机)的产需衔接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购销国产烟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国产烟机是指国烟法〔1992〕第18号文规定的28种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二章 国产烟机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凡购置国产烟机的单位,必须将“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报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有关省级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报告,并填写“国产烟机设备需求计划汇总表”,连同购置单位的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 省级局向国家局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每年4月20日前报本年度的需求调整计划。超过上述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审定
第六条 国家局分别于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定。超过申报时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单项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章 国产烟机的购置
第七条 国家局综合计划司分别于8月和5月底向购置单位开具“国产烟机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准购单必须编号。
第八条 购置单位凭准购单,在有效期(自开出之日起60日)内参加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组织的烟机订货会,并与烟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条 购置单位接到准购单后,因故需要更改烟机设备型号或增加、减少购置台数的,必须换开准购单,再签订购销合同。其中,需增加台数的,要另行申报。在准购单有效期内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已签订购销合同因故不能执行,购置单位必须将准购单退回,注销购置计划。无准购单不得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 准购国产烟机中所需进口关键件等引进部分的采购,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外贸代理。
第五章 准运证的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国产烟机准运证的,需填写“烟草机械准运证申领表”,凭国家局综合计划司开具的准购单、烟机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到国家局专卖管理司办理手续。
第六章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处置
第十二条 所购烟机设备交车验收30日内,烟机厂须将交车验收单(复印件,加注准购单编号)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烟机公司备案;购置单位应按原申报表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完相应淘汰处理烟机设备的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表中明确报废的,应在交车验收后90日内由省级局(公司)的专卖和设备管理部门监督,进行销毁性处理,并填写“报废烟机设备销毁性处理情况报告表”,经省级局(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表中明确不报废的,购置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设备闲置手续,并填写“烟机设备闲置报告表”,分别报省级局(公司)和国家局生产调度司。
第十五条 闲置烟机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其调拨、转让统一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国产烟机准购单”、“烟草机械准运证申领表”、“报废烟机设备销毁性处理情况报告表”、“烟机设备闲置报告表”由国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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