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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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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
 
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著作、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研究成果(暂定);
(二)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新成果;
(四)烟草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
(六)烟草标准化、计量成果;
(七)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
(九)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烟草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 (1)符合烟草行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本行业先进,技术内容无异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烟草行业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烟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烟草行业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烟草科技著作、科技教材、科普图书达到国际、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并在出版发行两年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省(部)级奖励。根据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技进步的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低焦油混合型产品研制成果、烟草行业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设特等奖。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三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规模;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烟草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第二章奖励评审机构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局科技委)负责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再从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评审出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有关国家科技进步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1.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2.烟草行业以外的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经过初审后,推荐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初审、推荐按前款处理;
3.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机构的申报评奖项目,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的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十条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45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专利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证明等)(4份);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4份);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材料(4份);
(五)申报科技专著须提供3名以上专家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审或不评审: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八、十条规定的;
(二)项目的异议未解决的;
(三)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四)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
(五)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机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获得过各种奖励;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填写和具备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系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主要完成单位10个;主要完成人15名;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7个;主要完成人10名;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5个;主要完成人7名;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3个;主要完成人5名。
第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局科技委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局科技委完成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的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二)主审员介绍项目情况,科技委依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要在评审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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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未知2015-10-16 16:53阅读:

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
 
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著作、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研究成果(暂定);
(二)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新成果;
(四)烟草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
(六)烟草标准化、计量成果;
(七)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
(九)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烟草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 (1)符合烟草行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本行业先进,技术内容无异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烟草行业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烟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烟草行业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烟草科技著作、科技教材、科普图书达到国际、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并在出版发行两年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省(部)级奖励。根据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技进步的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低焦油混合型产品研制成果、烟草行业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设特等奖。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三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规模;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烟草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第二章奖励评审机构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局科技委)负责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再从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评审出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有关国家科技进步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1.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2.烟草行业以外的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经过初审后,推荐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初审、推荐按前款处理;
3.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机构的申报评奖项目,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的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十条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45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专利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证明等)(4份);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4份);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材料(4份);
(五)申报科技专著须提供3名以上专家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审或不评审: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八、十条规定的;
(二)项目的异议未解决的;
(三)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四)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
(五)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机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获得过各种奖励;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填写和具备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系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主要完成单位10个;主要完成人15名;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7个;主要完成人10名;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5个;主要完成人7名;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3个;主要完成人5名。
第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局科技委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局科技委完成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的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二)主审员介绍项目情况,科技委依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要在评审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