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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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16 (1991年7月2日 国烟专[1991]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加强对查没收
更新日期:1999-8-16
(1991年7月2日 国烟专[1991]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加强对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烟,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对伪劣假冒牌走私烟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二、各省烟草专卖局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的数量、品种、收购价格等,于每月初报国家局专卖办。省际间的调出、调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准运证。京、津、沪三市除处理当地查没收购的走私烟外,原则上不得从外省调入处理走私烟。
三、对销售处理的走私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烟”签封;条包装,由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烟”印记。调出方的省级烟草公司在调出走私烟的准运证、发货票上亦应加注“处理走私烟”字样。
四、凡调入走私烟的地区,一律在本地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销售处理,不得再将走私烟调往地区外,也不得搭配出售。除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可以销售处理查获的走私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销售走私烟。
五、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应设立专柜公开销售处理走私烟,限量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不准批发。
六、处理走私烟各个环节的价格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七、对查获的走私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经检验合格后,由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级局按国家规定的标价统一收购,并统一分配处理。对伪劣的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八、要严格纪律。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不准私分、不准私自处理、不准营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烟专[1989]1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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