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999-8-10
(1992年8月12日 国烟法[1992]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各烟机定点生产单位,各烟机配件联营公司。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我局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28种,现予以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由我局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按照烟草行业“八五”规划和技术装备政策,我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布局、定点进行了统一规划。凡未领取或未办理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国烟专(1992)第26号文的规定抓紧申报。
请各地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工作。
附件: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
1.真空回潮机 15.白肋烟干燥机
2.切尖解把机 16.烟丝输送装置
3.润叶机、润梗机 17.烟用复烤机
4.烟用喂料机 18.烟用预压打包机
5.打叶机组 19.卷接机组及其单机
6.烟用加料机、加香机 20.包装机组及其单机
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 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
8.蒸梗机 22.烟用装盘机
9.压梗机 23.烟用卸盘机
10.切丝机 24.滤棒输送装置
11.烟用加温加湿机 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
12.烘丝机 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
13.冷丝机 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
14.烟丝膨胀装置 28.烟草薄片生产线
(责任编辑:zhangqi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