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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999-8-10 
	  (1992年8月12日 国烟法[1992]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各烟机定点生产单位,各烟机配件联营公司。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我局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28种,现予以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由我局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按照烟草行业“八五”规划和技术装备政策,我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布局、定点进行了统一规划。凡未领取或未办理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国烟专(1992)第26号文的规定抓紧申报。 
	  请各地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工作。 
	  附件: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 
	  1.真空回潮机       15.白肋烟干燥机 
	  2.切尖解把机       16.烟丝输送装置 
	  3.润叶机、润梗机     17.烟用复烤机 
	  4.烟用喂料机       18.烟用预压打包机 
	  5.打叶机组        19.卷接机组及其单机 
	  6.烟用加料机、加香机   20.包装机组及其单机 
	  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 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 
	  8.蒸梗机         22.烟用装盘机 
	  9.压梗机         23.烟用卸盘机 
	  10.切丝机         24.滤棒输送装置 
	  11.烟用加温加湿机     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 
	  12.烘丝机         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 
	  13.冷丝机         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 
	  14.烟丝膨胀装置      28.烟草薄片生产线  
      
      (责任编辑:zhangqian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