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1-3-10
GI(b)管制烟草制品成份
i(b)采纳或实施由世界卫生组织或缔约会议建议的管制烟草成成份的国家最低标准,包括检验和测定这类制品成份和排放物的标准和最佳作法。
与有关国际机构,如国际化标准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协商,以公共卫生标准为依据,和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下,合作制定和协调管制烟草制品成分的样板国际标准,并建立以科学和卫生为基础,具有执行权力的管制机构。
GI(c)烟草制品标签方面的披露
(c)实施并采取与每一缔约方本国法律相一致的适宜措施,由所有制造厂商按品牌向有关政府当局进行烟草制品披露,包括有毒或所有成分、排放物、添加剂以及烟草烟雾主要成份,并促进公众获取关于烟草制品及其产生烟雾的有毒成分的此类清楚和重要信息。每一缔约方应在可行时,根据其拥有的手段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生产、包装、销售或为销售而进口的所有烟草制品使用这些措施。缔约方会议或由会议委托下属机构, 应指明应该披露的烟草制品成份和烟草烟雾成份。
GI (d) 包装和标签
(d) 采取和实施适当措施以确保:
(i)包装或标签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未经证实或经其它方式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或减少其健康后果、危害或排放物产生错误印象或鼓励消费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
(ii)不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一种烟草包装上使用“低烟碱”“淡味型”“极淡味型 ”“柔和型”等词语,任何类似词语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传递某一种烟草制品比其它烟草制品对健康危害小的印象的说明、文字、商标、象征性符号、其它图片或象形图。
(iii)烟草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或盒,以产品上市地所在国家的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带有说明和产品信息或以其它形式经批准的数据,在面或盒上突出显示,占据主要面不少于25%的面积,以防调换的方式包装;
(iv)烟草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或盒,带有由国家卫生部门或世界卫生组织关条项规定的明确、醒目、清析的健康警语,说明烟草消费对健康的有害后果,并且除了规定印有强制性警语的地方,包装的其它部位采用通用包装,这些警语应:
(1)明确表明禁止向国家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2)提供关于烟草制品及其可能产生的烟雾的有毒成分,尤其是烟碱、成古丁和一氧化碳的明确和有意义的信息,并酌情提供有关和量化数据;
(3) 带有G1(3)条规定的说明和产品信息。
(4)明显出现在烟草包装盒(或包装箱)正面的上部,并至少占据此类正面和背面25%至50%的版面。
(5)以产品上市地所在国家的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显示。
G1(e)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e) 促进和加强教育、培训及公众意识运动,包装与烟草有关健康危害的交流,促进和加强由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组成的健康促进和预防活动,包括反广告宣传和评估此类活动影响的机制。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酌情做到:
(i)利用一切现有交流媒体和技术,就烟草消费、烟草依赖、尼古丁成瘾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以及戒烟和无烟草生活方式的益处,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教育和公众意识规划,并将此类规划的内容划为学校课程;
(ii)确保广大公众,特别是脆弱群体,包括儿童、青年、孕妇及慢性肺病和心脏病患者广泛参与这些规划;
(iii)为决策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政治家、公务员、卫生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及它有关人士制定和实施适宜的烟草控制培训规划;
(iv)促进公立机构、非政府机构其它私营实体参与烟草控制战略的制定,并防止烟草种植者和制造厂商的参加;
(v)向一般公众提供与本公约目标相关的有关烟草工业和烟草消费的危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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