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3-6-2
第VIII部分 机构安排和财政资源
第23 条 缔约方会议
1.特此设立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应由世界卫生组织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缔约方会议将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其后的常会地点和时间。
2.缔约方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或经任何缔约方书面要求,在公约秘书处将该要求通报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方表示支持的情况下,举行特别会议。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其《议事规则》。
4.缔约方会议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其本身的以及指导资助任何可能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财务细则以及管理秘书处运转的财务规则。它应在每次常会上通过直至下次常会的财务周期预算。
5.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做出促进公约有效实施的必要决定,并可根据第28、29和33条通过议定书、附件及对公约的修正案。为此目的,它应:
(a)促进和推动依照第20和21条进行的信息交换;
(b)促进和指导除第20条的规定外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研究和数据收集的可比方法的制订和定期改进;
(c)酌情促进战略、计划、规划以及政策、立法和其他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评价;
(d)审议各缔约方根据第21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
(e)根据第26条促进和推动实施本公约的财政资源的筹集;
(f)设立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附属机构;
(g)酌情要求联合国系统的适当和相关组织和机构、其他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为加强本公约的实施提供服务、合作和信息;以及
(h)依据实施本公约所取得的经验,酌情考虑采取其他行动以实现本公约的目标。
6.缔约方会议应制订观察员参加其会议的标准。
第24 条 秘书处
1.缔约方会议应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运转作出安排。缔约方会议应努力在其第一次会议完成此项工作。
2.在指定和成立常设秘书处之前,本公约秘书处的职能应由世界卫生组织提供。
3.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为缔约方会议及任何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所需的服务;
(b)转递它收到的依照本公约提交的报告;
(c)在公约规定提供的信息的汇编和交换方面,向提出要求的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提供支持;
(d)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编写其在本公约下开展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确保与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他机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进行有关行政或契约安排;以及
(g)履行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第25 条 缔约方会议与政府间组织的关系
为了提供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技术和财政合作,缔约方会议可要求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包括金融和开发机构开展合作。
第26条 财政资源
1.各缔约方认识到财政资源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计划、优先事项和规划为其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
3.各缔约方应酌情促进利用双边、区域、次区域和其他多边渠道,为制定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规划提供资金。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强调和支持经济上切实可行的烟草生产替代生计,包括作物多样化。
4.参加有关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金融和开发机构的缔约方,应鼓励这些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提供财政援助,以协助其实现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且不限制其在这些组织中的参与权利。
5.各缔约方同意:
(a)为协助各缔约方实现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宜筹集和利用一切可用于烟草控制活动的潜在的和现有的,无论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财政、技术或其他资源,以使所有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受益;
(b)秘书处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要求,通报现有的可用于帮助其实现公约规定义务的资金来源;
(c)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根据秘书处进行的研究和其他有关信息,审查现有和潜在的援助资源和机制,并考虑其充分性;以及
(d)缔约方会议应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加强现有机制或建立一个自愿全球基金或其他适当财政资源的必要性,以便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需求提供额外财政资源,帮助其实现本公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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